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申请指南》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关于2019年福田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等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受理项目
【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项目说明:由区科创局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级,根据评级结果档次给予不同的奖励。
支持额度:
(1)科技园区根据调查评级结果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A级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的奖励;B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奖励;C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的奖励;D级及以下不予奖励。
(2)科技孵化器根据调查评级结果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A级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的奖励;B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5万元的奖励;C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奖励;D级及以下不予奖励。
【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项目说明:对福田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在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改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申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须在福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运营的园区(孵化器)位于福田区,园区(孵化器)有专业的管理机构运营一年以上;
(2)申报项目投资金额须从2016年1月1日后起计。
支持额度:经审计后,可给予项目投资方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科技园区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孵化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科技企业。
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孵化器),需提供企业现在租赁地点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福田房屋租赁所备案的租赁凭证,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方可申报房租支持。但若企业已经迁出科技园区(孵化器),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即不能获得相关支持。
项目说明:对注册在福田区且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孵化类企业,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入园6个月以上、不超过48个月的科技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额度:按30元/平方米/月对实际租赁面积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则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从第一次房租支持时间起算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每年度支持不超过12个月。
【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科技企业。
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孵化器),需提供企业现在租赁地点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福田房屋租赁所备案的租赁凭证,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方可申报房租支持。但若企业已经迁出科技园区(孵化器),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即不能获得相关支持。
项目说明: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科技类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50万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
支持额度:按30元/平方米/月对实际租赁面积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项目说明:对在福田辖区开办的,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并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的或经国家其他部、委授牌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支持额度:(1)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
(2)其余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
(3)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从第一次房租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每年度支持不超过12个月。
备注:华强上步片区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项目说明: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对福田区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创新中心给予支持,促进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在国外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
支持额度:对经深圳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按照市级海外创新中心支持资金实际拨付到账金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项目说明:对注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经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的园区运营机构,根据其运营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情况进行奖励。
支持额度:每年对园区入驻的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统计核定的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项目说明:对注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经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根据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给予支持。
支持额度: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孵化器)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数可累计,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三、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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