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201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动漫企业认定是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要认真研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组织企业按要求报送材料。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通过所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上报。
二、 申报条件
(一)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二)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三)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认真履行初审职能,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
四、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动漫企业年审工作。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审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见附件2)。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于10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年审报告和初审后的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在年审报告中说明。对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动漫产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可在年审报告中一并提出。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重新核发证书,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备案。重点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审核处理。
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ycjc@126.com。
五、申报方式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产业促进处 刘恋 010-59882154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陈丹 010-62515218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403(1)室(邮政编码:100872)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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