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实施2019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第二批的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定。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
1、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2、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4、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5、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6、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7、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8、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9、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办理,不再组织单独申报。(说明:同一企业必须同一批次完成一次性申报,不得跨批次申请不同的业务。)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办公电话:0755-88127497、0755-88127791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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