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港创新圈A类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深港创新圈A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导体;医药生物技术、人口健康技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农业生物育种;石墨烯材料、先进电子信息材料、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氢能和燃料电池;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数量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
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深方项目预算经费的50%。
三、申请条件
申请深港创新圈A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二)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三)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四)深方和港方需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限项要求:本年度内申请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业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深港创新圈、孔雀计划、优秀人才培育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请1项;2017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7年、2018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请2项。
(2)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其项目组成员只能单独或联合申请1项,申请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电话:88103764,88127383。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窗口。
五、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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