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拟于近期开展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二)科技计划项目房租及装修费扶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且申请人应为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
4.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五)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扶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金额1000万元以上。
三、资助标准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2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注意事项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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