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发展总部经济,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双中心”建设,根据《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度南山区总部企业(非金融类)认定及资格复核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 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商贸流通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下同)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900万元;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战略,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的企业,包括:
1、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2、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非金融类企业(行业划分以统计部门为准,下同)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非金融类企业;
3、对推动市区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总部扶持政策的新引进企业(项目)。
(三)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需为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南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在我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核算口径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四、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地点: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22
联系人:董玺坤 电话:2656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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