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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的申报通知
2019-03-27

关于2019年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全力打造“龙聚坪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深坪发〔2018〕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聚龙英才”主要围绕区重点产业进行认定,分为杰出人才和 A、B、C、D 四类人才。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聚龙英才”的宏观管理工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聚龙英才”认定、管理和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聚龙英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 提供便利化服务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聚龙英才”的,须在坪山工作、自主创业并符合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工 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请认定“聚龙英才”中杰出人才的,其年龄不限;申请认定“聚龙英才”中 A、B、C 类人才的,其年龄应分别未满 60、55、40 周岁(属我区急需紧缺人才的,年龄可酌情分别放宽至未满 62、57、42 周岁);申请认定“聚龙英才”中 D 类人才的,其年龄应未满 40 周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坪山区全职工作,缴纳社保满 3 个月(杰出人才除外);申请人超过社保购买年龄的,以其他形式予以佐证。

  第四条 “聚龙英才”的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评审认定和举荐认定三种方式。符合“聚龙英才”直接认定标准的,可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认定为“聚龙英才”中的杰出人才及 A、B、C、D 类人才;符合“聚龙英才”评审认定标准的,可通过评审认定方式认定为“聚龙英才”D 类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通过举荐认定方式认定为“聚龙英才 ”D 类人才。


  符合“聚龙英才”认定基本条件和直接认定标准的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直接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二)核准及公示。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海外人才公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发证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颁发“聚龙英才”证书,纳入坪山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我区人才 配套政策。


  符合“聚龙英才”认定基本条件和评审认定标准的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二)评审及公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聚龙英才” 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海外人才公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发证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颁发“聚龙英才”D 类人才证书,纳入坪山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我区人才配套政策。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建青年人才举荐委员会, 通过举荐方式对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认定, 程序如下:

  (一)举荐及申报。举荐委员会成员可自行举荐青年人才。被举荐人获得5 名以上举荐委员会成员举荐的,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提供有举荐人签署的书面举荐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及公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对被举荐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海外人才公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发证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颁发“聚龙英才”D 类人才证书,纳入坪山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我区人才配套政策。


  三、管理与评价

  “聚龙英才”任期 5 年,任期内须在坪山全职工作。

  “聚龙英才”任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相关综合保障。任期内,“聚龙英才”自愿退出,或因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发生变动而不 再具备“聚龙英才”认定资格的,均视为“聚龙英才”任期结束, 须退回证书,停止享受综合保障。

  “聚龙英才”任期内若达到更高层级认定标准的,可按程序申请相应层级人才的认定,新任期为 5 年;若未申请认定的,视为该“聚龙英才”层级未发生变化。

  “聚龙英才”须参加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与奖励补贴发放挂钩;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建立“聚龙英才”个人档案,“聚龙英才”年度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聚龙英才”评价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聚龙英才”评价工作的 具体执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做好“聚龙英才”的评价工作。

  “聚龙英才”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规定获得该评价年度奖励补贴,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到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中担任职务、到高校担任兼职教授等,优先推荐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活动;评价结 果为“合格”的,按规定获得该评价年度奖励补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该评价年度奖励补贴。

  “聚龙英才”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工作的均视为评价结果不合格;连续 2 年评价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聚龙英才”资格,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聚龙英才”奖励补贴按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全力打造“龙聚坪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深坪发〔2018〕1 号)规定的额度执行,分五年均额发放。“聚龙英才”任期内层级发生变动的,其奖励补贴标准按新认定的层级重新核算,“聚龙英才”获得的奖励补贴累计总额应不超过其认定的最高层级奖励补贴额度。“聚龙英才”任期结束后,按任期结束后具备的其他 条件重新申请认定同一层级“聚龙英才”的,不再发放奖励补贴; 申请认定更高层级“聚龙英才”的,获得的奖励补贴累计总额应 不超过其认定的最高层级奖励补贴额度。


  四、相关保障

  “聚龙英才”住房保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杰出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25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在区内工作满 5 年、贡献突出且符合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赠予所申请租住的住房或面积为 250 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二)A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15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三)B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12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四)C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10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五)D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8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聚龙英才”申请住房保障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须在深圳市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均未正在深圳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且在深圳市未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聚龙英才”享受住房保障期限不超过其任期期限;夫妻双方均属“聚龙英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可按新标准给予调整。

  “聚龙英才”配偶有就业需求的,可依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意愿、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推荐到机关 企事业单位就业,其中,选择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需符合深圳 市相关文件规定。

  “聚龙英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优先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 就读区属公办学校。

  “聚龙英才”可享受“一对一”专人对接就医引导、每年一次专业健康体检以及保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聚龙英才”所在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 律纠纷等重大事项的,须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报备。


  五、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聚龙英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聚龙英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上述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人员,列入诚信记录,不再受理其“聚龙英才”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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