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7〕4号);《盐田区精茂城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深盐府办规〔201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盐田区精茂城及入驻企业举办策划推广活动补贴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经区经促局备案的,精茂城及入驻企业在国内或境外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策划推广活动给予补贴。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经区经促局备案的,精茂城及入驻企业在国内或境外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策划推广活动,按活动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贴、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是精茂城及入驻精茂城开展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跨境贸易及相关配套业务的企业;
(三)申请单位事前已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了举办策划推广活动的备案资料(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的下载专区下载《盐田区精茂城及入驻企业策划推广活动计划备案表》,在电脑上填写后打印并盖章的纸质文件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项目在上一年度发生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
项目在本年度发生并已完成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
五、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企业经营异常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经促局(科创局)。
(二)联系方式:25366593。
(三)受理地点:盐田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
盐田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