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申请人:
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十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附件1)开展201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定申请
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延续申请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 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同时,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上规定。
二、延续申请
1.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3)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申请延续的商标应是2015年1月29日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三、联系方式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