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知识
一、版权基本概念
版权就是著作权,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创造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板块。版权还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7项权利。
二、版权的产生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自动享有版权并受法律保护,版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观点和事实本身。属于自愿性质,目的是确认作品的版权归属,为将来发生纠纷时取得证据,各级版权局及其指定机构负责办理。
三、版权保护的作品种类
美术、文字、设计图纸、音乐、电影电视、舞蹈、戏剧、图形模型、曲艺、摄影、口述、软件等。
四、版权法与作者
通过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作品的公民当然是作者;主持创作并对作品负责的法人或组织应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了名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是作者。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现场表演的外国人;音像制品在中国创作并复制发行的外国人;根据国际条约应该保护的外国人。
五、表演者及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作者可以转让复制、发行、出粗、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
1.表演者的权利
- 表明他/她的身份
- 保护他/她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接和公开传送,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他/她表演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转播她的表演,并获得报酬。
2.电台、电视台权利
2.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2.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3.使用演绎作品制作节目,应分别给演绎作品和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4.应当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
2.5.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得付酬劳。
2.6.播放他人的电影类作品应当取得制作者或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7.对于自己的节目它们可以播放;有偿许可他人播放;有偿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节目的保护期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复制发行飞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