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5-36624777
大项目专线:13682333449

新闻中心

News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动态 >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0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10-13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4号,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2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0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  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 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 3%, 2.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至 100 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 2%, 3.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 1.5%;

(八)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13日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林颖文、陈楚筠,业务咨询电话:020-83387376、020-83224907、020-8364750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13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张韬、曲超,监督管理电话:020-83133257,邮箱:zzycxc@gdei.gov.cn)

 

上一篇: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申报龙岗区2022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