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配套奖励即将启动,请符合申请指南条件的获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填报和资料受理,网络填报时间:10月8日至10月18日(截止至18:00)。逾期不再受理。
一、审批内容
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6〕87号;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
三、奖励强度及方式
奖励强度:无数量限制。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名300万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名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60万元;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1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除(一)、(四)外,其他款中的每名特指单位。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配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且注册时间须在申报奖项之前。
(二)申报奖项应为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2019年度、2020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三)申请单位近5年内未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未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近3 年内未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四)申请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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