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粤港澳协同创新,现启动2022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设置
2022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包括4个具体专题。
(一)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同步发布、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二) 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同步发布、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三) 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专题: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为牵头单位,联合广东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 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培训交流专题: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面向粤港澳青年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交流活动。
2022 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
一、支持内容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领域,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1)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政府成立的 5 所研发中心。
2.粤港两地的合作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提交无效。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科技署官网(https://www.itc.gov.hk/gb/index.html)查询。
3.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 1 家为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合作期间,粤港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粤方项目承担单位赴香港参与单位,或香港参与单位来访粤方项目承担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
3.广东企业与香港高校同时参与项目时,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香港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审,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022 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
一、支持内容
2022 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包括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两个类别。两个类别分组申报、分类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不重复资助。
(一)粤澳联合资助项目。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项目;二是生物医药(中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三是集成电路与芯片领域的研发项目。
(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点地市科技管理部门三方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试点地市 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围绕试点地市产业技术发展与科技合作需求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各试点地市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1.佛山:环保材料、中药标准研究。
2.东莞:中药材研究,医疗辅助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中子散射关键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研究。
3.江门:地方特色种植技术(陈皮、沉香苗木等),海水稻、废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电致变色材料研发。
二、申报条件
1.粤澳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2.粤澳两地的合作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提交无效。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牵头申报单位须按澳方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查询。
3.粤澳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有一方为企业。内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 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内地与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合作期间,粤澳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粤方项目承担单位赴澳门参与单位,或澳门参与单位来访粤方项目承担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
3.广东企业与澳门高校同时参与项目时,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澳门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一次性事前立项资助。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经费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经费每项资助 20 万元,地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2022 年度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专题申报
一、支持内容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重点围绕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开展主要以小试、中试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工艺或新产品。项目实施周期为 2~3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集成电路领域与芯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是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申请机构必须为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公营科研机构指香港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 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研发中心指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被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2)澳门高校或科研机构。
3.参与申报单位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开展小试、中试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7.项目申报、实施需遵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粤财规〔2021〕4 号)。
三、考核指标
1.完成小试、中试等面向成果转化的研究开发,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
2.以形成新工艺为目标的研发应提供过程材料;以形成新产品为目标的研发应提供反映其性能指标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用场景测试证明等证明材料。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022 年度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培训交流专题申报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内创新主体面向粤港澳青年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交流活动,为粤港澳青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训交流主要围绕国家及广东省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金融等创新创业相关主题。项目实施周期为 1 年。优先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创新主体牵头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2)已与香港或澳门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曾在过去 3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日期为准)成功组织过不少于 3 次相关主题的跨境培训交流项目,参与总人数不少于 90 人次。(3)具备专业化、标准化培训交流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渠道,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培训交流的目的明确、内容计划合理。
2.广东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3.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培训交流项目”的格式填写,其中“***”指具体的培训交流内容。
三、考核指标
1.培训交流内容及行程安排应紧密围绕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相关主题。
2.培训交流包括专题授课、调研访问等,可采取视频等远程形式进行。专题授课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不少于 3 场、6 个课时;调研访问不少于 4 次,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广东省内创新主体进行深入调研交流。
3.培训交流的师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其专业领域、授课内容与项目目的、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4.培训交流总参与人数不少于 30 人,且港澳学员占比不少于 30%;除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 2 名参加人员(多于 2 名按 2 名计)。
5.从项目主题、内容、行程安排、效果、学员反馈等方面总结培训交流经验,完成项目总结及政策建议报告 1 篇。 6.专款专用,设置专账管理。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20 万元
其他、联系方式
(一) 联系电话。
1.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020-86561424、33971196、83562716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交流合作处(政策咨询):020-81363867、83163920
3.业务受理及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4.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综合性业务咨询):020-83163838
省科技厅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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