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及《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现对光明区2021年汽车品牌4S店建设奖励项目进行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二、受理项目
汽车品牌4S店建设奖励项目
三、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方向:支持汽车品牌4S店建设;
(二)支持标准:对在辖区重点规划片区内新开设的汽车品牌4S店,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正式开业运营顺序,给予前五家每家500万元开办资助、第六至第十家每家400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年1月1日之后在辖区重点规划片区内新开设的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设备、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正式开业运营顺序排前10(需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并通过现场核查)的汽车品牌4S店。
五、注意事项
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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