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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5-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7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于7月1日前直接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评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8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区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评审专家小组,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组织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复核,并于9月1日前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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