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已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5G、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的技术合作项目。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组织举办前沿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研人员的国际交流和往来。
二、强度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主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活动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办理条件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应当有至少一家在深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并由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二)深方和外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三)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一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二)交流活动应当在国际学科和科技领域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和领先性,并在深圳举办;
(三)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台);
(四)国际会议须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五)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六)活动交流须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举办。
交流活动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四)人员交流活动须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举办。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限项要求:申请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在2020年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励名单未公布前,暂依据国家或广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拟奖公示名单),或属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