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园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规〔2021〕1号),我局将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物业产权清晰,可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3年(运营管理期限起算时间以该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三)园区主要业态为文化产业,定位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四)园区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60%以上且租用面积占园区可租用面积60%以上,园区招商率(以园区已租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比例测算)完成80%以上。
(五)园区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无纳税违法行为。
(七)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保障。
(八)园区必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开业运营时间以园区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入驻时间为准)。
二、认定方式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包括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发布认定公告,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园区进行评审,择优认定,认定到期的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考核后直接认定。
(二)直接认定:已被国家、省、市文化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提交以下资料经备案后,自动列为区文化产业园区。
(1)获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名录。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
特此通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8日
(联系人:李丽群;联系电话:29643246、13682350320)
附件2.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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