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要求,为做好清单制定相关工作,我委拟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报受理说明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二)注意事项
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咨询方式
申报咨询电话:
88125200,88127375
系统填报咨询: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联系人:
任老师 13801324380;柴老师 18513320678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联系人:
宋老师 18610216900;曾老师 13811295864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010-63691377(9:00-18:0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上一篇:关于2021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