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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
2021-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一、总体目标

  2021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 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 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 2020 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作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 2021 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二、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1 年度第二批项目将设立 8 个指南方向,支持与 7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项目任务数 79~82 项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 2.578 亿元, 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2~3 年。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 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 产业研究和开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与以色列创 新署关于 2021 年度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的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为企业;

  (2) 鼓励中方企业与进入 2020 年中以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以方企业开展实质性研发合作,并基于此共同申报本项目;

  (3) 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 以方联系人:Nofar Hamrany,电话:+972 3 5118117, 邮箱:nofar.hamrany@innovationisrael.org。

 

  1.2 中国和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联合资助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日方合作者必须是日本RIKEN 系统正式研究人员;

  (2) 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1.3 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关于 2019—2022 年共同研究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关于 2019—2022 年共同研究的谅解备忘录的追加事项》。

  领域方向:环境(含能源)、医疗、减灾防灾。

  拟支持项目数: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日方合作单位仅限在日本境内注册的企业;

  (2) 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科技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 日方联系方式请见网址:https://www.jica.go.jp/china/office/others/pr/2021.html。

 

  1.4 中国和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研究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欧盟科研创新总司关于依托共同资助机制实施 2018—2020 年度中欧研究创新旗舰合作计划和其他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

  (1) 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

  (2)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城镇化、气候变化等);

  (3) 交通;

  (4) 航空;

  (5) 新一代信息网络:5G 通讯技术、光通讯技术、处理器(CPU)技术、物联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量子计算、大数据 技术;

  (6) 智能绿色制造:高档数控机床和智能机器人、电力装备、下一代半导体、增材制造、新能源装备、微纳制造、燃气轮机;

  (7) 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清洁煤利用技术、海洋风电技术、智能电网技术、氢能燃料电池技术、核能利用与核退役技术;

  (8) 先进有效、安全便捷的健康技术:生物制药、精准医疗、高性能医疗器械、重大传染病防治(包括科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抗生素耐药、再生医学、医疗大数据、医疗机器人、老龄化服务技术、中医药;

  (9) 海洋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深海油气、天然气水合物、深海作业;

  (10) 航天:航天装备、空间科学技术、卫星应用技术(小卫星及载荷技术)、遥感技术(深空探测、卫星成像、大气探测、月基观测);

  (11) 新材料:石墨烯技术、纳米材料、高性能结构与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先进轻合金材料、先进功能与智能材料、 催化材料;

  (12) 大科学装置科学研究;

  (13) 公共安全:灾害预警与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检测。

  拟支持项目数: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项目旨在支持中方参与优先领域内欧盟地平线 2020 计划。

  (2) 项目申请人须与其欧方合作伙伴共同申请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发布的2018、2019和2020年度指南项目以及地平线2020计划欧洲绿色新政指南项目,其他年度项目不在本次征集之列;相关指南信息可以登录如下链接查询:

  欧盟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征集指南:

  https://ec.europa.eu/info/funding-tenders/opportunities/portal/scr een/programmes/h2020,

  欧洲绿色新政项目申报指南: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1669。

  (3) 单个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只支持对应单个中方项目申请,对于参加同一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的多家中方单位,应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单位牵头提交一份中方申请书。中方申报单位须为其参与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的正式合作伙伴(participants),即列入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participants”名单。

  (4) 中欧双方应开展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科研创新合作。

  (5) 中方单位须提交其参与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申请书的英文版,及其中项目预算及中方单位参与研究内容的中文翻译, 并确保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整体预算中包括中方单位预算,中方单位提交科技部的项目申请中预算不超过地平线 2020 计划项目中的中方单位预算,研究内容应包括英文申请书中的中方参与 研究内容。

  (6)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2 至 3 年。

  (7) 欧方项目安排请查询具体领域2018—2020 年工作方案: https://ec.europa.eu/programmes/horizon2020/en/what-work-programme ; 中欧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整体方案:http://ec.europa.eu/research/participants/data/ref/h2020/other/hi/h2020_localsupp_china_en.pdf;中欧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常见问题:https://eeas.europa.eu/sites/eeas/files/questions_answers_on_eu-china_co-funding_mechanism_for_research_and_innovation_cooperation_0.pdf;

  欧方联系邮箱:Delegation-China-Scitech@eeas.europa.eu。

 

  1.5 中国和丹麦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丹麦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合作领域:

  (1) 二氧化碳捕集、封存与利用(CCUS)。研发低成本的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方案,该方案可用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实 现大型工业排放源、废物焚烧厂、沼气厂和生物质混燃热电厂的 负排放目标。结合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CCUS 能够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解决方案。围绕二氧化碳矿化利用、二氧化碳合成化 学品和材料等开展协同技术研发,带动产业低碳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

  (2) 交通和工业部门的绿色燃料(“电转 X”等)。考虑到部分交通和工业部门的碳减排难以获得低成本化石能源替代方案,因 此通过可再生能源的电力转化成为产品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3) 气候与环境友好型农业和粮食生产。有效的技术研发和科学的解决方案能大幅减少传统生态食品生产和农业,如畜牧业、 施肥与土壤的排放对气候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减少对自然的影响。

  (4) 以塑料和纺织品为重点的循环经济。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提升产品循环 利用的数量和质量,并减少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

  拟支持项目数:4~5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鼓励中丹两国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且参与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资金;

  (2) 该项目应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3) 该项目应有效整合双边优势资源,重要研究成果和创新活动将在双边科研机构及企业共同承担并实施,项目各方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并具备较好的协同效应;

  (4) 中丹合作单位要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5)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6)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7) 丹方联系人:Martin Kyvsgaard,电话:+45 61905081, 邮箱:martin.kyvsgaard@innofond.dk;Sune Dalgaard Ebbesen 博士,电话:+45 61905030,邮箱:sune.dalgaard.ebbesen@innofond.dk。

 

  1.6 中国和挪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挪威研究理事会关于中挪科研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加深对气候和地球系统各圈层之间的相互联系是理解自然和人为气候变化的基础。极地地区对气候变化特别敏感,提高对极地 气候及其与全球系统相互作用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拟在以下两个 研究方向(可选其中一项或两项均参与)支持联合研究项目。

  (1) 气候和地球系统模拟及其可预测性。基于现有的软硬件及数据获取基础设施,开展极区海-陆-气等北极环境关键要素 的新方法和新技术研究,构建北极地区高时空综合观测基础数据库建设,开展信息服务合作研究;采用大数据驱动的模型手段,开展北极典型要素变化及相互作用过程的模拟,进行系统间相关性及系统内耦合机制研究;开展北极区海或陆观测试验合作,提高海冰模型的短期可预测与预报性研究;研究北极及我国高寒区 的气候变化及对其典型圈层的影响物理过程,开展北极和高寒区 等时空变化的差异性和同步性机制研究。

  (2) 极地和高山地区的气候系统和水文过程。在格陵兰和南极冰盖、斯瓦尔巴德群岛及北极高山地区开展联合现场观测,大力发展极地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研制极地和高山地区积雪、冻土、 冰盖、冰川等高时空分辨率卫星遥感产品,监测极地和高山地区积雪消融、冻土演化、冰盖/冰川水文等要素冻土变化,厘清极地和高山地区地表径流与水储量变化规律,探究极地和高山地区冰冻圈关键要素与区域气候系统的关联机制,评估冰冻圈要素变化 对气候系统、自然资源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反馈作用。

  拟支持项目数:10~12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中挪双方应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和参与单位仅限高校、 科研院所,鼓励多家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申报和参与单位不能为企业;

  (2) 中挪双方合作伙伴须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项目各方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

  (3) 中挪合作单位要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4)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4 年;

  (5)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6) 挪 方 联 系 人 :Dr. Ingerid Fossum, 电 话 :+47 22037006,邮箱:ifo@rcn.no;Mr. Thomas Hansteen,电话:+47 22037160,邮箱:thh@rcn.no。

 

  1.7 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

  (1) 数字技术;

  (2) 绿色转型;

  (3) 健康创新。

  拟支持项目数:3 个。

  共拟支持经费:48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2)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 马耳他项目联系人:Glorianne Camilleri, 邮箱:glorianne.b.camilleri@gov.mt,网址:http://mcst.gov.mt/science-technology-cooperation-sino-malta-fund/。

 

  1.8 中国和克罗地亚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克罗地亚科学与教育部关于联合资助研发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九届例会议定书》。

  领域方向: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2 项。

  共拟支持经费:3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2)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 项目外方联系人:Silvana Siebert ,电话:+385 1 4594 452,邮箱:Silvana.Siebert@mzo.hr。

 

  【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

  一、总体目标和安排

  港澳台项目是由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部 门根据协议实施的合作项目。

  为推进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科技创新资源 互联互通,推动协同攻关、解决共同关注的科技问题,提升创新能力协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共同繁荣,本专项 2021 年度支持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二、领域和方向

  本批次指南将设立 1 个指南方向,拟支持项目数 20~25 个, 国拨经费总概算 0.5 亿元人民币。具体指南方向如下。

  1.1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科学技术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局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生物技术(癌症防治研究、中医药现代化研究、 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与治疗)、人工智能、新材料。

  拟支持项目数:20~25 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约 5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每个项目执行期为 2 年。内地与香港相关主管部门各自发布征集通知,双方合作单位应分别向各自征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

  (2) 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内地申报单位中至少有一家企业,且企业应提供配套资金。

  (3) 双方项目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年限等信息必须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应就该项目已经与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双方合作团队均需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并且分工明确,共同实现相关技术的开发。有多家单位参与申报的项目,各单位应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具有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合作产出;合作过程中应明确交流互访、联合学生培养等任务; 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合作双方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

 

  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参与1项本专项项目。

  对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与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查重。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9.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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