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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3-19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31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2021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和“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的有关规定,2021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与农业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区(新区、合作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监测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的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2.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区(新区、合作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农业主管部门。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后,将监测结果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网络核验

  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上传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和2020年度(监测企业仅需2020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新区、合作区)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各区(新区、合作区)要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条件标准要求。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李小亚、刘思凯,电话:83070521、8307050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2021年列入动态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doc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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