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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光明区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1-22
各相关企业:

  为培育各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开展2021年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2020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及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支持强度和资助标准

  (一)支持强度: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2020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三、申报条件

  (一)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完整版信用报告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五)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申报单位需产权明晰、能够提供一定的载体面积、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服务。

  (七)申报单位需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到一年(含)以上,并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册,且认定时间为2020年度的科技创新平台。

  (八)申报单位须与我局签订协议,约定五年内不得将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迁出光明区。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01月22日
 

相关附件:
承诺协议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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