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2019〕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开展2021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0年度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新设项目,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1年市级财政资金预算依据,根据市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市商务部门据以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奖励外资新项目
奖励条件:对2020年已获得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二)鼓励外资增资扩产
奖励条件:对2020年已获得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获得2020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企业有违反其他政策规定情形除外。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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