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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光明区2021年第二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1-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深光规〔2017〕16号),为做好2021年招商引资项目资助落地奖励受理工作,现启动光明区2021年第二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招商引资落地项目

 

  二、项目内容

  【高端制造业项目】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等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高端制造企业给予落户、租房、购房、装修及临时安置等资助。

  申请高端制造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

  (三)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新区或在光明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申请高端制造业项目租房或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光明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二)在光明新区租赁或购买非政策性自用产业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为市场价格租赁或购买,且需符合允许出让的。

  高端制造业项目落户奖励分为六档:

  (一)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 500 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00 万元;

  (二)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或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 500 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00 万元;

  (三)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 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0 万元;

  (四)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 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企业,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主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0 万元;

  (五)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企业,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 万元;

  (六)对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 1 亿元(含)至 5 亿元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高端制造业项目用房补贴:

  (一)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所列企业,租赁用房按深圳市发布的最新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 50%给予租房补贴,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按实际租金的 50%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 20000 平方米,每年补贴金额最高 500 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申请补贴时均需达到相应条件。

  (二)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所列企业,购买用房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 3000 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四档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第五档企业,最高 600 万元;第六档企业,最高 300 万元。购房补贴分三年按照 2:1:1 的比例发放。

  高端制造业项目用房装修补贴:

  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所列企业,对其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高端制造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

  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所列第一至第四档企业,对企业给予高管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 10 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 5 人计算,最高 50 万元。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商贸服务等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落户、租房、购房、装修及临时安置等资助。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该类资助。

  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

  (三)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新区或在光明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申请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租房或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光明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二)在光明新区租赁或购买非政策性自用产业用房(含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为市场价格租赁或购买,且需符合允许出让的。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分四档:

  (一)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 500 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0 万元;

  (二)对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全球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或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 500 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将其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新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0 万元;

  (三)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300 万元;

  (四)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为 1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房补贴:

  (一)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列企业,按深圳市发布的最新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 50%给予租房补贴,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按实际租金的 50%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档至第三档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 10000 平方米,每年最高 200 万元;第四档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为 5000 平方米,每年最高 100 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每年申请补贴时均需达到相应条件。

  (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列企业,购买用房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 3000 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二档企业,最高 600 万元;第三档企业,最高 400 万元;第四档企业,最高 200 万元。购房补贴分三年按照 2:1:1 的比例发放。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房装修补贴: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列企业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列第一至第三档企业,对企业给予高管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 5 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 5 人计算,最高 25 万元。

 

  【与市级有关政策配套】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市有关部门奖励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 150 万元。

 

  【招商引资重点园区及引荐合作】

  对注册在光明新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及园区运营机构,给予如下支持:

  (一)对获得市投资推广署认定的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称号的产业载体,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新区招商引资重点园区的产业载体,若该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且入驻园区的同类型企业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同比增长 15%(含)至 30%、30%(含)至 50%、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该园区运营机构每年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光明新区招商引资重点园区,若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其合作共建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石墨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国际合作等专业园区的,对入驻合作共建专业园区的企业,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园区运营机构按租金一定比例共同给予租房补贴,具体的租金补贴额度、比例、面积上限、年限及其他支持内容,在园区共建协议中明确;

  (四)园区运营机构每月按时完成“光明新区产业用房招商网”平台的园区数据信息更新工作,给予每年 5 万元资助。

  招商合作机构引荐奖励。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同一招商合作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荐奖励合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一)引进世界 500 强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 50 万元;

  (二)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 50 亿元(含)以上的,或为世界 500 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的,或为中国 500 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 40 万元;

  (三)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 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或为主板上市将企业总部迁入的,给予引荐奖励 30 万元;

  (四)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引荐奖励 20 万元;

  (五)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引荐奖励 10 万元。

  聘请专家及其他招商合作人员作为招商顾问,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按项目评审、项目咨询等事项给予招商顾问补贴支持。

 

  三、其他

  (一)对于光明新区拟推进的特大项目、关键项目、紧缺项目或重点园区,对其奖励、补贴、支持的有关条件、项目、标准等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集体审议予以支持。

  (二)对于光明新区拟推进的,尚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相应条件,但科学技术较为先进、能填补新区产业链空白的重点项目,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以资助。

  (三)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购置和租赁资助,不能同时享受。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租赁的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企业高管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五)满足多项同类型补贴条件时,只能选择该类型补贴中的一项。

  (六)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制造业企业获得相关资助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搬离光明新区。

  (七)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相关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光明新区的财力贡献。

  (八)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1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深光规【2017】16号).pdf
附件2 企业服务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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