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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龙岗区旅游产业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2021-01-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体旅〔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开展2021年龙岗区旅游产业类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龙岗区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旅游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总则性的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

  2、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

  3、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

  4、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三、扶持标准

  关于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扶持

  (一)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1.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补差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补差扶持200万元。)。

  2.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3A升为4A景区补差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景区补差扶持700万元。)

  3.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款项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二)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对被政府部门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给予扶持,获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5万元扶持,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8万元扶持。市、区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只奖励一次。

  (三)对总部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颁发的“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文旅部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或被中国旅游协会评为“十佳旅游景区”的景区,奖励8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升级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再扶持30万元)。市、区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只奖励一次。

  (四)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项目。并对开展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的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市级、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旅游设施改造和新建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其中,市级最高扶持50万元,省级最高扶持1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获得市级荣誉称号后再评为省级的,补差扶持50万元)。

 

  关于旅游市场开拓扶持

  (一)鼓励龙岗辖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总部落户龙岗及上市公司酒店规模化发展(该扶持由酒店总部进行申请),上述企业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二)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1.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2.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新媒体传媒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项目企业退回相关财政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2、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节的;

  3、享受本实施细则旅游产业的专项扶持,扶持企业自扶持资金到账起3年内迁离龙岗区的或2年内企业注销的;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对于符合上述申报的企业,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扶持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法律任。

 

  五、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咨询电话: 0755-28949908、28921238

  3、受理地点: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131室 旅游管理科

 

  六、评估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申报指南的内容进行项目申报。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保留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申请书(旅游产业).doc
附件2 旅游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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