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宝规〔2020〕11号),现启动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
5.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时,企业填报的银行账户原则上须为在宝安辖区内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联系方式
区科技创新局投资发展科业务咨询:QQ群1091786016,邮箱:kcjtzfzk@baoan.gov.cn,电话:29998797 29996029;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85908590。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宝规【2020】11号).pdf
附件2 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doc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