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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龙岗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项目(2018版)的通知
2021-01-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深龙经促[2018]10号,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我局研究制定了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其中落户奖励(含租金补贴、装修补贴)、项目引荐人奖励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在龙岗区落户(或被引荐落户)的重点引进企业;总部企业落户配套扶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在龙岗区落户且取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商扶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在龙岗区引进落户的重点产业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扶持

  1.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机构,且在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且在投产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3)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确定引进的项目,或者经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引进的项目。

  2.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在龙岗区落户的重点产业项目。申报奖励扶持时间须在2022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失效之日前。

  3.申请落户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时限为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两年内。

  4.同一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落户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不与龙腾计划、中坚企业培育计划重复支持。

  5.企业集团(申报企业除外)在龙岗区年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的,该集团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下属法人机构方可按程序申请落户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

  (二)项目引荐人奖励

  1.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龙岗区落户的机构或个人。

  2.对同一企业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或个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3.引荐人为非公职人员且非被引荐企业的员工。

  4.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申请,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名与申请人必须一致,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请。

  5.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项目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6.引荐人奖励不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支持。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荐人奖励不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激励重复支持。

  8.被引荐的重点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其申请引荐人奖励时限为所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两年内,且在2022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失效之日前。

  (三)总部企业落户配套扶持

  1. 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为龙岗区。

  2.总部企业的落户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其申请时限为获得深圳市相关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且在2022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失效之日前。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商扶持

  1.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辖区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且其物业承接区重点产业项目的。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奖励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至2020年7月19日(含本日)之前引进的区重点产业项目。其申请时限为项目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且在2022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失效之日前。

  3.不存在同一项目与其他部门同类奖励重复支持的情况。

 

  二、扶持标准

  (一)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扶持

  1.对扶持范围第1条第(1)或(3)款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按其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的6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2.对扶持范围第1条第(2)款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的6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3.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其落户奖励标准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4.对符合扶持范围第1条第(1)或(3)款条件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区按市场价格租赁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可申请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为标准,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补贴,最高500万元。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产业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5.对符合扶持范围第1条第(1)或(3)款条件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首次装修场地的费用,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装修补贴。补贴额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额。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产业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售。

  (二)项目引荐人奖励

  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按企业性质分类: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外资和港澳台资(持股占50%以上)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内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10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工商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4.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总部企业落户配套扶持

  按总部企业获得市级落户奖励额的10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1000万元。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商扶持

  按引进项目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的10%给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奖励。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扶持申报指南.doc
附件2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指南.doc
附件3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总部企业落户配套扶持申报指南.doc
附件4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商扶持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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