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署,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0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0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一)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三)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四)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一)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在地方(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重庆、四川、安徽合肥);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由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印发通知确定);
(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由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印发通知确定)。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要求见附件2)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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