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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12-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五)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七)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联系电话

  联系人:芦娉婷,电话:8810209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1.1).pdf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2(1.1).docx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3(1.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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