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五)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七)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联系电话
联系人:芦娉婷,电话:8810209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1.1).pdf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2(1.1).docx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3(1.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