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0年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受理条件
(一)科技产业园区受理条件
1、园区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定义见附件1)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园区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园区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5、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40家;
7、园区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9、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0、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过渡期科技产业园区受理
根据《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对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40%,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的科技产业园区,可根据科技产业园区受理要求提交过渡期认定申请,过渡期年限为24个月。
(三)科技产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孵化器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孵化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孵化器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5、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70%,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5%,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
7、孵化器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9、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0、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考核与奖励
由区科创局组织人员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园区(孵化器),考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评分;
(二)园区(孵化器)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福田区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和本办法要求;
(三)园区(孵化器)基础配套服务、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孵化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建设情况;
(五)园区(孵化器)总体经济运营情况以及科技型企业发展情况,如入驻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知识产权、从业人数等。
区科创局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为6d分以下(不含60分)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由区科创局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好,受到入驻企业经查实无误的投诉10宗以上;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孵化器)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孵化器)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整改完成后,由区科创局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或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园区(孵化器),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对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部分认定标准及条件暂不达标的园区实行过渡期认定:
(一)对认定标准及条件暂不达标的园区,若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40%,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给予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相应的支持,支持年限即过渡年限为2年;
(二)过渡期结束后,若该园区仍末能达到相应的认定标准及条件,不再给予入驻企业支持,且园区不得再申报过渡期认定资格;但该园区达到认定标准及条件,经评审合格后,可按照本办法认定为“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地点: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505室
相关附件:
附件1 科技型企业定义.docx
附件2 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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