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龙人通[2017]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组织2020年度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2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或租用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产权的场地;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7.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15%;
8.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或在毕业5年内创办的初创企业,有具体明确的优惠措施。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现场核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20年6月3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填报《创业孵化载体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6)。现场核查主要考察以下条件:
1.创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在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可核查管理人员是否在申报机构缴交社会保险);
2.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核查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或孵化基地的场地平面图);
3.孵化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核查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核查申请表中的入驻创业实体名录的入驻情况),且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15%;
5.入驻的创业实体应可以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可查看一份及以上租赁备案合同);
6.孵化场地是否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是否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米(可查看场地平面图);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针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所制定的优惠措施是否具备(可查看规章制度的图文资料)。
8.孵化基地是否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可查看相关图文证明材料)。
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附件7)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申请表中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表、现场核查情况表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
二、复核评审
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成立评审小组,根据评审要素(见附件8),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三、认定公布
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拟定为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要求
(一)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广泛宣传《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二)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做好现场审核工作,确保创业孵化载体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杜绝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并做好申请资料和有关材料的存档。
(联系人:韩晓春,联系电话:28945827)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 “特定群体”入驻创业孵化载体名册.docx
附件3 龙岗区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
附件4 受理回执.docx
附件5 补正材料通知书.docx
附件6 创业孵化载体现场核查情况表.docx
附件7 不予认定通知书.docx
附件8 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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