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科技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受理数量和方式
受理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团队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发放数量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受理方式:单位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创客团队;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单位为创客团队的应当通过创客空间或者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见表1。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服务范围为准(对2020年已发放但是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以2020年度的服务范围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余额小于2000元的视为使用完);已申请或者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当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六)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七)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申请单位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电话:86329860,86329795
业务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8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