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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0-11-0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辖区监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进行初审推荐。

  根据《办法》“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2020年监测企业名单。

 

  二、申报数量

  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标准及考核评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 企业信用评分、资产负债率评分、带动农民能力评分、竞争力评分五个方面,综合得分必须在80分及以上。

  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满分为55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 30分。

  2.生产基地。达到以下所列最低规模的计10分,达不到最低规模的计0分;规模每增加20%增计1分,最多增计 5分,本项满分为 15分。

  (1)种植企业:蔬菜/水果种植面积100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 100万只及以上,或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或奶牛存栏10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或工厂化养殖1500立方米水体及以上,或深水网箱10组及以上。

  (4)海洋捕捞(远洋)企业:年产量2000吨及以上。

  3.资产总值达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的计5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 10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及生产设施,或交易场地及农产品运输、储藏设施,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

  2.资产总值达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500万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7.5亿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额超过7.5亿元的,每增加1.5亿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

  2.资产总值达1.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亿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四)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1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

  2.资产总值达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500万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五)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

  对农业科技研发、休闲农业、互联网+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型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由市经贸信息委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服务带动绩效进行认定与考核,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或有中组部“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

  企业信用评分,满分15分。

  经向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或市公共信用机构查询,企业无违法失信记录的计15分,出现1条违法失信记录的扣5分,出现2条的扣10分,出现3条及以上的计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评分,满分5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企业带动农民能力评分,满分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招聘农(渔)工2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的计3分,不足1500户计0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2分,户均收入不足1000元计0分。

  企业竞争力评分,满分20分,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一)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1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10分:

  1.有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3分。

  2.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3.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4.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计5分,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个计2分。

  5.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4分。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计5分。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获得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以上任一项计3分。

  7.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实质审查(初审)的,每个计5分;获得新品种权的每个计8分。

  8.配套建有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的计3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8分。

  9.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6分。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在系统(审核系统网址、用户名等另行通知,因系统原因深汕特别合作区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企业上传系统)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按《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企业所在辖区局、行业专家及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组成考评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复审,形成审核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在系统填写监测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办法》中龙头企业“标准及考核评分”对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形成监测评审意见。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2020年列入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docx
附件2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x
附件3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x
附件4 各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xlsx
附件5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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