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制造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定位、领域乏味、培育建设等要求,重点围绕当前提出的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方向,积极组织优势龙头企业及单位牵头申报。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二、培育与建设
(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符合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实施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要求,紧紧围绕广东省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在广东省内建设。
(二)为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 申报条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对省重点支持领域、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情况,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四、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推荐申报。
(二)开展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进入培育阶段。
(四)列入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自列入计划起两年内注册成立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
(五)延期筹建。自列入筹建计划起两年内未能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需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实体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
(六)批复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并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建设方案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
相关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创新函【2020】540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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