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招商建设工作,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南山区经济发展分项资金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政策
(一)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企业设备投资给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企业的设备投资,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 年。
(三)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申请落户奖励项目的企业还须满足:
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设备投资补贴项目的企业还须满足:
上一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相关附件:
南山区资助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操作规程(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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