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有关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 实施“百十五”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百十五”企业稳健成长,成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力量。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年营业收入(服务业企业)或产值(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按照企业达到最高层级的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500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250万元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企业须在首次达到“百十五”标准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如第二年提出申请的,则上一年需达到“百十五”标准。
相关附件:
百十五企业资助类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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