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有关要求,我局现开始受理2020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项目的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支持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和高新区等重点产业集群依托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其实际运作机构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我市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自贸试验区或高新区等区域,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一年以上,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注意事项
(一)上述申报条件中所述“成立运作一年以上”是指至申报截止日满一年以上。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等证明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以及协助企业与政府沟通解决企业问题、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等材料。
(三)项目资助金额要结合申报项目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完成效果,根据专家评审得分和专项审计情况予以安排,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当年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资助预算总额。
(四)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正材料的;
2.被列入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
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6.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7.同一项目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已经申请过同类型资助或者奖励的(如质押融资贴息贴补、保险等),不再重复资助或者奖励;
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具体情形。
(五)项目申请书系统填报生成,不需另行上传。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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