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我市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将开展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活动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六)不存在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不存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项目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类别
本次开展文化产业活动项目申报工作。
三、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本次资助为事后资助,申报项目应为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项目已完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三)项目属于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领域。
(四)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五)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四、资助范围
2018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举办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五、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事后资助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运营费用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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