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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0-09-07

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有关规定,自9月4日起,我局开始受理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且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2017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

  (二)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2021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展会(详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网站7月20日公布的《关于2021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公示》,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2021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四)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五)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申报须知

  1.同一企业年度内该项目在系统中只能申报一次。对于重复、分拆申报的,只选用申报金额最大的材料作为该企业该项目的申报材料;

  2.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系统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4日




相关附件:
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请指南.doc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doc
2021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拟定目录一览表(更正含增新).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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