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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光明区创新平台支持的申报通知
2020-07-21
通知原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0年光明区创新平台支持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1.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等条件,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申请该条款的机构在获得授牌或被认定公示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资助。同一机构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2.科技创新平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3.科技服务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需获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立项,并完成验收,且申报时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七)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的,需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到一年(含)以上,并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册,且需为2019年或2019年度的科技创新平台或科技服务机构。

相关附件:
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平台资助申请表.doc
光明区创新平台支持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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