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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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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漫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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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动漫企业认定是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要认真研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组织企业按要求报送材料。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通过所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上报。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三、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动漫企业年审工作。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审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见附件2)。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于10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年审报告和初审后的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在年审报告中说明。对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动漫产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可在年审报告中一并提出。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重新核发证书,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备案。重点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审核处理。

  请各地文化和旅游厅(局)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ycjc@126.com。

 

  四、申报方式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产业促进处 刘恋 010-59882154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陈丹 010-62515218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403(1)室(邮政编码: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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