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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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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荐单位要求

  (一) 推荐单位是指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 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依据推荐通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知识产权是否明晰、重复申报、公章、签名、法人证书、科技成果登记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实验动物合格证明等进行核实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可在政务平台中提交申报,推荐单位应出具审查意见。

  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的项目(人选)进行形式审查、公示、汇总和报送。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附件2)的项目(人选)不予以推荐。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人选)不应推荐。

  (三) 被推荐项目(人选)受理后,如果发生异议,推荐单位负有做好调查处理的责任。

 

  二、推荐项目(人选)要求

  推荐项目(人选)应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自然科学类项目(组别分类代码A):推荐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成果,要求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成果仅限在国内立项,其中代表性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应为2年以上(即2015年5月31日前发表)。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

  (二) 技术发明类项目(组别分类代码C):推荐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要求提交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成果的整体应用推广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5年5月31日前已应用)。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少于3人时除外)。

  (三)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组别分类代码B):推荐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重大技术创新的成果,要求提交已授权知识产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成果整体应用推广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5年5月31日前已应用);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三废”排放、动物实验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5年5月31日前已获得审批。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5年5月31日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 突出贡献奖人选:推荐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推荐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应在广东省内。

  (五) 推荐项目所用成果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若所用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被列为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征求其同意并签署承诺函;代表性论文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专著的主编和副主编未列为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还应由其本人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

  (六) 推荐项目必须已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且在推荐书中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鼓励支持已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

  (七) 本年度每人只能作为1个推荐项目(含突出贡献奖)的完成人参加省科技奖励评审。

  (八)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成果登记证书和结题验收材料。

 

  三、提名要求

  (一) 提名者资格。

  以下单位或个人可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

  1.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科技主管部门;

  3.省内两院院士、我省获国家科技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有开展科技奖励工作经验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 提名者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定标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试行按等级提名,提名者应合理选择一个提名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级参评。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定额是指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一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30项,二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80项,三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100项;科技合作奖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数依次不超过20人、15人、10人、5人,单位数依次不超过15个、10个、8个、5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不奖励完成单位。

  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评审标准(详见附件1)提名,提出被提名对象的奖种、等级。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试行按等级标准提名、评审。自愿申请撤销拟授奖的项目,须隔一年才能再次被提名。

  1.单位提名: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2.专家提名:专家提名时,须先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附件2),并提供提名人获奖证书等身份证明。省奖励办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由省奖励办发送提名账号和密码。符合提名者资格且工作单位不相同的三位专家可联合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且每位专家每年只能参与1次提名。联合提名的专家中与提名项目(人选/组织)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提名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第一提名专家为责任专家,对提名资料、答辩、异议处理等负主要责任。提名专家不可被提名为本年度我省科学技术奖(含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完成人/候选人。

  3.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提名时,须先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附件3),并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近三年设立科技奖情况、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奖励办审核符合提名要求后发送提名账号和密码。

 

  (三) 提名项目(人选/组织)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突出贡献奖:提名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其工作单位应在广东省内。

  2.自然科学奖:提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个人,其成果仅限在国内立项。要求必须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并且公开发表时间应为2年以上(即2016年5月31日前发表)。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作者。

  3.技术发明奖:提名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并且成果的核心技术必须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少于3人时,发明人在提名项目中的排名优先)。

  4.科技进步奖:提名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经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或市场应用价值。要求必须提交已授权知识产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5.科技合作奖:提名在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或国外的个人或组织。

  6.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由于2018年为实行提名制的首年,2017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仍可在2018年度被提名。

  7.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所有完成单位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广东省内注册。被提名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的成果评价证明材料,每个成果评价证明须分别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供有效的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含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

  提名项目所列论文、专著署名同时包括国内及国外单位,且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必须提交《国际合作证明》,明确写出项目完成人在该论文、专著中的学术贡献及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8.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成果已整体应用2年以上(即2016年5月31日前已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济效益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证明、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涉及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三废”排放、动物实验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6年5月31日前已获审批准。土木建筑工程整体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6年5月31日前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提名项目(人选/组织)所使用的成果应为非涉密成果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其本人签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成果评价的参与单位、成果登记证明的参与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法人单位盖章。

  10.提名者、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四、公示要求

  单位提名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责成项目各完成单位、各完成人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按照《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公示表》的格式(附件4)进行相应公示。

  专家提名前应要求项目各完成单位、各完成人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妥善协调处理的项目方可提名。

 

  五、形式审查

  省奖励办将组织专家对本年度所有提名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严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提交评审;对其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补充资料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提交评审。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20-83163328、83163329、83163326、83163923

  网络支持:

       1.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020-83163338

  2.广东政务服务网 12345

  综合业务办理大厅:020-83163930、83163932

  受理地点: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1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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