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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品牌百强”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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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代表着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国务院将每年5月10日设定为“中国品牌日”,标志着“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践行市委六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坚定不移打造更具时代引领的深圳品牌”战略,树立一批企业品牌建设标杆,促进企业“以标准提升质量,以质量铸就品牌,以品牌塑造信誉,以信誉拓展市场”,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深圳品牌百强”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深圳品牌百强”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和公益性。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坚持利于我市企业品牌建设发展原则。

 

  二、评选指标

  “深圳品牌百强”评选从品牌基础能力(质量管理、标准化、信用建设、社会责任)、品牌管理能力(品牌管理组织、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建设投入、品牌文化建设)、品牌竞争能力(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品牌传播、品牌国际化、知识产权)、 品牌持续发展能力(经营绩效、市场份额、品牌价值评估、政策导向、综合实力)等 4 个一级指标、18 个二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三、评审程序

  “深圳品牌百强”评选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 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抽查)、公众评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审定、集中公告、表彰七个阶段。

 

  四、申报资格

  “深圳品牌百强”评选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 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拥有国内注册商标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品牌;

  (三)建立质量、品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连续三年企业盈利水平及纳税总额居行业前列,新兴行

  业及特定行业企业经济指标可适当放宽;

  (五)品牌建设具有创新示范作用,品牌影响力位于行业前 茅;

  (六)具有良好的守法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市、区发改、经信、市场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协会或相 关社会组织推荐。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规定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的;

  (四)近三年内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 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五、表彰奖励

  (一) 在今年 5 月期间召开的全市品牌建设促进大会上,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由市领导对荣获“深圳品牌百强”称号企业颁发匾牌和证书,以资鼓励。

  (二) “深圳品牌百强”表彰名单将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将表彰名单在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刊登。

  (三) 建立“深圳品牌百强”发布平台,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展览展示等形式,推进“深圳品牌百强”企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万荣、蒋超、刘忠、屈红影

  联系电话:075583177171、83558787、8367830、83894430

  地址:福田区竹子林七路2号益华大厦东侧二楼210室

 

  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

  2018年3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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