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创客空间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二、办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6和2017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电话: 88127983、88103994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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