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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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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知〔2021〕3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中央财政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427号)有关要求,为组织做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现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提交申请。此次后补助项目与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开展的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第一批)为同一类别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已获得前一批次补助的单位请勿重复申报。

 

  一、 申报内容

  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

 

  二、 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

  (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知〔2021〕31号);

  (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中央财政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427号)。

 

  三、 资助标准

  对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企业获得创新成果实现专利转化运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转让费用的5%进行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预算总额度357.05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357.05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度除以经受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申请补助总金额的比例进行统一折算。

 

  四、 申请条件

  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国有企业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且专利许可备案时间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之内。

  本项目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开展的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第一批)为同一类别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已获得前一批次补助的单位请勿重复申报。

 

  五、 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清单,相关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转让费用的票据,银行回单等材料。

 

  六、 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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