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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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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科技局(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粤科高字〔2021〕37号)的部署,加快我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推进建设更高水平文化强省和科技创新强省,开展我省首批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类型

  基地类型分为集聚类与单体类两类。

  (一)集聚类基地,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文化科技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试验区、开发区、示范区等特定区域。集聚类基地应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和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

  (二)单体类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本领域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基地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基地应围绕文化强省建设重大科技需求,在加快文化领域技术创新研发,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升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流通和消费的发展水平,支撑岭南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传承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入选的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二、建设条件

  (一)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在本省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基地内集聚一定数量文化科技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15%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文化科技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够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主营业务收入居省内或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4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8%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2%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达2项以上且被8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管理规范。在广东省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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