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
1.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2.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5.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6.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7.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8.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奖励政策
1、 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2、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3、 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4、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6、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
(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7、 鼓励前海注册的企业采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按期全额还本付息的,给予应付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贷款金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
8、 鼓励前海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前海合作区成立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净额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9、 支持前海中小微企业依托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前海辖区企业在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的,按照融资规模的1%,给予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10、 鼓励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对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主办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对金融行业协会,及国际知名金融机构、高端智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前海蛇口举办冠名前海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或活动,向前海管理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每年不超过2例。
11、 支持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发展。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2、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每年开展前海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资助,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资金。
咨询电话:0755-36667619、0755-36667634。
三、其他事项
1.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机构,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3。
2.2021年1月1日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件的,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4。
3.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
4.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