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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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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涉海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立足广东海洋六大产业发展实际,以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为导向,以解决关键核心设备和“卡脖子”技术为重点,对标国内外最好最优最先进,大力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力,全面建设海洋强省。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海洋六大产业集聚发展。

  (二)程序公平。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三)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三、申报对象

  牵头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包括中央驻粤单位)。鼓励省外已承担相关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来粤进一步深化研究开发或进行产业化。对《行动方案》重点支持的各类海洋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孵化、示范、制造等)、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中试或科创公共服务平台中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四、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范围。

  《行动方案》确定的我省海洋六大产业,具体是:

 

  1.海洋电子信息专题

  (1)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水下声学探测、通信技术创新及装备研发,无人平台宽域组网观测技术与设备,海洋通信导航系统与应用,海底宽带光通信与组网感知等;一般项目支持海洋信息无人采集技术跨类集成与应用,海洋物联网、立体观测等关键技术与综合应用,海洋要素多模态监测技术与应用,新型深海探测、通信技术及应用等。

  (2)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45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1000 万元,支持 3 个项目;一般项目 500 万元,支持 3 个项目。

  (3)项目实施年限:1-2 年。

 

  2.海洋工程装备专题

  (1)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深水钻采船、深水物探船、深海潜水器、深远海养殖平台、智能新能源船舶、深海资源开发装备等高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一般项目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水下连接器、高端焊接电源(水下)、海工作业装备、油气生产处理装备、耐低温耐高压耐腐蚀材料等核心关键制造技术、配套系统及装备研制。

  (2)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90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2000 万元,支持 4 个项目;一般项目 500 万元,支持 2 个项目。

  (3)项目实施年限:1-2 年。

 

  3.海洋生物专题

  (1)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基于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的抗肿瘤、抗新冠等病毒、抗心血管疾病海洋生物药物研发,海洋生物来源的多糖、肽类生物制品和功能性食品的深度开发和成果转化;一般项目支持海洋(微)生物来源创新药物研发关键技术突破和成药性评价,海洋生物来源油脂、生物毒素等功能分子的生物制品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研发,海洋生物高效疫苗研发及成果转化。

  (2)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30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600 万元,支持 4 个项目;一般项目 200 万元,支持 3 个项目。

  (3)项目实施年限:1-2 年。

 

  4.海上风电专题

  (1)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漂浮式海上风电成套装备,风电场环境立体监测技术及装备,深远海风电场运维技术及装备,深远海新型桩基,大型风电机组(10MW 级以上);一般项目支持(柔性直流)输变电相关技术及装备、风电设备智能化监测与数据管理,风电防腐技术及装备,深远海牧场相关技术及装备等。

  (2)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70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2000 万元,支持 3 个项目;一般项目 500 万元,支持 2 个项目。

  (3)项目实施年限:1-2 年。

 

  5.天然气水合物专题

  (1)支持方向:本专题设置重点、一般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支持天然气水合物开发的高效建井,海底原位钻井技术与装备研发,复杂井筒多相流动安全保障技术研发等;一般项目支持天然气水合物-油-气同勘共采评价技术与目标优选,天然气水合物矿体高精度海底探测技术研发与应用,水合物开发矿体保护与风险预警,水合物储层高精度建模,非成岩水合物水力压裂技术与装备研发等。

  (2)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40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1500 万元,支持 2 个项目;一般项目 500 万元,支持 2 个项目。

  (3)项目实施年限:1-2 年。

 

  6.海洋公共服务专题

  (1)支持方向:本专题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支持海洋公共试验场等海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与研究,海洋自然资源数字化建设,海洋管理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开发等;一般项目支持基于时空大数据的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海洋带空间资源智能监管技术,海洋金融科技创新与实践,海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等。

  (2)支持额度与数量:专题经费 1600 万元,其中重点项目 500 万元,支持 2 个项目;一般项目 300 万元,支持 2 个项目。

  (3)项目实施期限:1 年。

  (二)支持方式。

  1.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海上风电、海洋生物、天然气水合物专题重点项目采用产业链协同创新模式,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研究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协同攻关和产业化。

  2.海洋公共服务专题项目,由主承担单位牵头,按研究项目相关性联合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攻关。

 

  五、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有申报项目所必须的设施及技术条件,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能够承担本项目任务的负责人和年龄、学科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具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项目所需资金缺口。

  2.重点项目应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研究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牵头进行产学研联合申报,申报单位不少于 3 家、不超过 5 家(海洋公共服务专题除外)。一般项目鼓励实力较强的涉海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2 家、不超过 3 家。各方须进行实质性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对任务目标、专项资金分配、配套资金保障、考核责任、知识产权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牵头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占比须不低于 50%。

  3.中央驻粤及省级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等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超过 3 项,其他法人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超过 2 项,广东海洋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可增加 1 项。

  4.各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以及组织协调能力。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其中重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正高以上职称,且当年只可领衔申报 1 个项目。

  5.申报项目应按照本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内容范围、实施方式、资金额度进行申报,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制定经费预算。申报单位须由有资质的财会人员,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项目总投资、申报专项资金额度应与申报单位现有研发能力、经济实力、资金筹措能力及项目任务的要求相匹配。

  6.申报项目必须目标导向明确,技术指标可量化,成果转化、产业化、企业效益等预期指标完整具体,年度任务安排清晰,年度考核验收指标及各方任务分工明确,研发或产业化进度科学,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了,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

  7.申报项目(软课题研究除外)完成时获得的关键技术或产品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部件或软件实现国产化,申请专利 1 件以上和经过权威认可的成果。

  8.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从事申请项目研究的,要求在申报书中书面承诺。项目批准立项后,省自然资源厅将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与本财政专项资金一并纳入管理。

  9.同等条件下,本次申报项目优先考虑已启动实施且尚未完成的海洋创新及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给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涉海单位,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广东海洋创新联盟单位、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2018-2020 年海洋经济发展、原省海洋渔业厅“十二五”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等专项项目负责人未按期申请项目验收的,不得作为 2021 年专项项目牵头负责人。

  2.已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包括 2018-2020 年度海洋经济发展专项)的已立项或类似项目(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

  3.存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以前获得原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自然资源厅支持但财务支出严重违规的单位。

  4.一年内新注册成立且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各项制度不健全,注册资本与申请财政资金不匹配的企业。

 

  六、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项目采用书面方式申报。

  (1)省级项目,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粤单位等牵头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行文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2)地方项目,即除省级项目外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同时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财政省直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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