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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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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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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领域

  (一)加大帮扶企业污染治理。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二)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支持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项目。

  (三)支持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针对市民关切的施工噪声问题,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项目。

  (四)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

  (六)强化环境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

  (七)助力环境污染强责险市场化运行。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

  (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九)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十)支持企业国际合作共建。支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一)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申报创建及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二、项目内容

  (一)污染处理设施提标更新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和更新改造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

  提标升级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更新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提标升级项目:

  (1)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

  (2)已完成投资决算;

  (3)实施后提高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

  更新改造项目:

  (1)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2)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

  (3)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自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二)工业入园扶持项目补贴

  1.资助方向

  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补贴,按企业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中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补贴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补贴。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

  (2)申报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入园基本条件;

  (3)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申报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噪声污染防治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支持。(确认金额需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规定的施工噪声防治费用)。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审核期内无集体信访投诉记录;

  (2)建设施工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噪声控制标准;

  (3)项目近两年无申报记录;

  (4)项目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实施封闭式施工技术的轨道交通施工项目;

  ②创建封闭式施工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

  (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2)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等证明材料;

  (3)项目应为自发文之日追溯3年内建设完成。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且效果明显的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

  (2)已完成投资决算。

  (3)项目实施后,生态工程区生态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逐步增强。

  (六)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能力建设项目

  1.资助方向

  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建设费用全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后可实现我市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提升;

  (2)已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了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

  (3)需明确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标准、预算明细、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

  (4)不能为其它专项资金配套项目。

  (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

  3.申报条件

  (1)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正式文本。

  (八)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

  1.资助方向

  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服务平台位于本市且运营两年以上;

  (3)服务平台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服务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6)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九)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

  1.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企业。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不予奖励。

  3.申报条件

  2019-2020年度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扶持

  1.资助方向

  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5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支持(建设费用小于50万元,按照实际费用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并是项目投资方;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获得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推荐;

  ②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相关环保技术的共性开发、研究咨询、交流转化等服务。

  (十一)绿色创建补贴

  1.资助方向

  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教育能力,鼓励各类环境教育场所、环保设施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教育,推动全市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通过环保专项资金补贴扶持,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开展申报创建、举办环境教育活动进行适当补贴。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具体开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1)2020、2021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单位,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4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20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2)2020、2021年被命名为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2020、2021年被命名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2020、2021年被列入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4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20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3)2020、2021年被命名为深圳市自然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2020、2021年被列入广东省自然学院试点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2020、2021年被列入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深圳市自然学校、广东省自然学院试点、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4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20人的,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4)上述一次性补贴及活动补贴,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情况,于创建命名当年起,3年内分批发放。

  3.申报条件

  (1)符合绿色创建补贴支持领域的单位;

  (2)申领了向公众开放环境设施、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其中一个项目的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活动补贴)的单位或机构,不得重复申领另外两个项目的补贴;

  (3)已领取了年度市科协科普宣传补贴的活动项目,不作为有效活动计入本扶持计划活动补贴。

 

  三、总体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

  (三)申报单位为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五)申报单位存在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重复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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