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贴息事项;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
(三)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
二、申请条件
(一)进口贴息事项企业申请条件:
1.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申请要求
(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应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方案,加强对现有公共资源的统筹利用及社会资源的协调引导,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同时,根据《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实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以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际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其他企业所需便利化服务。
(3)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其中上年度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0家。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辐射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三)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对象
(1)经国务院批准的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建设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经国务院批准的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有关要求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根据《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并发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现有平台资源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2、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企业申请条件
(1)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上年度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4)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试点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通过“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2-3。
(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上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b.上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c.上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5)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支持内容
支持在上年度期间所发生的业务,主要包括: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附表2-3: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4、技术出口业务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上年度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上年度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1.进口贴息事项贴息标准如下: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2.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
对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给予定额补助,资金用于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单一窗口”、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a.贷款贴息。对企业前两年年开展以上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
b.资本金投入。按照不超过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实收资本的20%给予注资支持。
3.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原21个)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新扩围示范城市(10个)及服务贸易试点地区(15个)产业发展情况,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定额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方面。
(2)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对企业在上年度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参考管理办法给予资金资助
(4)技术出口业务
对企业在上年度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及材料准备、提交——省级部门审查核对——中央审批公示——拨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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