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一、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
(一)奖项设置
1、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2、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5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各15万元;推进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其中,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用于奖励相关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
3、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励总名额和总金额条件下,每年在金融创新奖名额中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
4、 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年度奖励总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金融科技专项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8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30万元。
5、 上述各类奖项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二)申报项目及条件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可以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相关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可以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
3、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的推进奖。
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1)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2)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3)由在深注册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4)由香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并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深港金融合作创新项目。
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2)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3)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的推进奖:
(1)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或改进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2)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
(3)为支持金融市场产品、业务创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申报金融创新奖推进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
(1)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的创新应用;
(2)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改进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等有明显促进作用;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时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3)满足有关金融业务开展的合规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控措施;
(4)由香港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对深港金融科技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并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优秀金融科技创新项目。
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项目均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参评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
(三)授奖
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获奖单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二、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金融企业总部,由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2、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4、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各区(新区)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特区一体化进程。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5、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6、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7、引导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强化监督管理,避免脱实就虚和欺诈行为,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三、增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
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总部,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实收资本在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在实收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收资本金的,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4、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四、并购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
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4、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5、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中小金融企业总部办公用房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保障范畴,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执行。
2、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各区(新区)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特区一体化进程。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3、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4、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5、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六、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
(1)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中小金融企业总部办公用房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保障范畴,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执行。
(2)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各区(新区)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特区一体化进程。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4)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5)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6)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努力营造小额贷款行业良好发展环境。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呆(坏)账计提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设立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引导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强化监督管理,避免脱实就虚和欺诈行为,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租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若合同单价低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七、购地建设奖励金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
申请购买金融重点产业用地条件参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条件执行;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请金融重点产业用地的,应符合在深圳已注册设立且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连续3年每年合计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金融企业总部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市政府参照金融企业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建设奖励金。金融企业总部竞得用地并得到建设奖励金的,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原则上以自用为主,不得以总部大厦为名实施房地产开发牟利行为。
2、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集聚发展。
已在深圳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累计达2亿元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形成地方财力每增加2亿元,给予1000万元追加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4、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5、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奖励、购置设备补贴、购机和购船登记费补贴
(一)政策依据
加快发展金融租赁业,支持金融租赁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二)资助标准
1、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市政府根据其当年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
2、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我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市政府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
3、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船舶和飞机,市政府按照登记费100%给予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
4、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股权类机构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奖励、搬迁费用
(一)政策依据
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稳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二)资助条件及奖励标准
1、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下述(二十二)相关支持政策: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3、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4、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6、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8、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9、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十、股权类机构租房、购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稳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下述(二十二)相关支持政策: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3、金融机构租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若合同单价低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十一、股权类机构地方财力贡献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稳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下述(二十二)相关支持政策: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十二、创新型金融机构相关补助及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支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提高业务拓展能力。
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对上年度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1)经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或备案;
(2)行业内排名前五或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行业内排名前十或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可参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隶属于全国性经营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或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可向市金融办提出一次性奖励申请。
十三、金融类论坛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充分发挥金融论坛凝聚共识、共商良策的平台作用。支持在深圳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金融论坛,促进境内外金融企业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实施。
2、按照市财政委有关会议、论坛经费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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